石家庄市卫生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产前筛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石卫妇字〔2012〕6号)
各县(市)区卫生局,有关医疗保健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产前筛查管理工作,根据《
河北省产前筛查技术管理办法》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石家庄市产前筛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石家庄市产前筛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石家庄市产前筛查技术的管理,提高产前筛查的质量,保障母婴健康,依据《
河北省产前筛查技术管理办法》和《河北省产前筛查、产前诊断技术基本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产前筛查技术是指通过简便、经济和较少创伤的检测方法,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筛查。
第三条 凡在本市开展产前筛查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及其专业技术人员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产前筛查技术应当以医疗为目的,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原则。产前筛查技术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开展。
第五条 实施产前筛查技术应当遵循知情选择的原则,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第六条 医疗保健机构从事产前筛查技术工作,应符合《河北省产前筛查技术标准》,并报市卫生局备案。
第七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市产前筛查技术的监督管理,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产前筛查技术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技术服务
第八条 产前筛查技术项目包括:开展与产前筛查技术相关的产前咨询、医学影像(包括B超)、血生化免疫筛查及预防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健康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