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作措施
(一)下达行政督察通知书,作出监察决定,提出监察建议。对转办、督办的旅游违法违规案件不查处或敷衍塞责有意拖延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下达《行政督察通知书》。对拒不执行督办指令,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法不依、不作为、乱作为甚至袒护旅游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旅游行政监察部门依据《
行政监察法》对监察对象提出监察建议,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作出监察决定或提出监察建议。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过程中,有营私舞弊、收受贿赂、充当 “保护伞”等行为的,旅游行政监察部门应当依法立案调查,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约谈违规单位负责人。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旅游企事业单位,由所在地区县旅游局或市旅游局市场稽查队会同局监察室共同约谈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他负责人。对执法不当、效能低下、监管不力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进行本级旅游行政监察的同时,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行政监察部门约谈其负责人。
(三)联合派出查办督办工作组。对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不力的,经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由市旅游市场稽查队会同市旅游局监察室联合派出工作组进行重点督察。
(四)提请当地行政监察部门进行追责。对旅游市场秩序规范治理不作为、乱作为,严重失职渎职,以致屡发重大旅游违法违规案件,损害旅游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区县旅游管理部门,市旅游局将提请当地行政监察部门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五)建议各区县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督促相关部门尽职尽责。各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主动协调工商、公安、物价、文化、质监、交通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形成合力,共同治理旅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对工作缺位、不依法履行工作职责的,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建议,经由旅游行政监察部门审核同意,可建议同级人民政府行政监察部门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强化责任。各区县旅游局和行政监察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旅游行政管理与行政监察协调配合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紧紧围绕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工作,创新工作方法,促进协调配合,把“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作为旅游行政管理与行政监察协调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解决广大游客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为提升游客满意度,推动我市旅游经济发展,更好地发挥服务和保障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