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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四)建立鲜活农产品流通的政策支持体系。

  1.加大财税支持力度。采取“以奖代补”等多种方式,由自治区商务厅牵头,自2012年起,自治区财政连续4年每年安排2.5亿元资金,银川市每年安排配套资金5000万元,其他四市每年安排配套资金3000万元,支持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对分散在各部门的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资金,按照“渠道不乱、数量不减、专款专用”的要求,进行集中整合、捆绑使用。利用价格调节基金,对公益性零售网点建设、运营费用及平价销售鲜活农产品价格“倒挂”部分等给予补贴。落实国家对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2.强化金融支持。建立银政合作平台,完善银企对接机制,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流通领域涉农项目贷款投放力度,加强对鲜活农产品流通主体的信贷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应农产品加工和流通发展需要的金融产品,适当放宽贷款质押物范围,加大贷款投放力度;鼓励全区各级政府主导的金融担保机构优先对鲜活农产品流通主体给予贷款担保,财政资金对担保费用给予适当补贴。

  3.落实要素保障措施。国土资源部门要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配送中心、标准化菜市场和“菜篮子”平价连锁超市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依法予以优先保障。政府投资建设不以盈利为目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菜市场和“菜篮子”平价超市可按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办理用地手续,但禁止改变用途和性质。社区蔬菜直销店水、电、暖价格按照城市居民家庭缴纳标准收取,标准化菜市场、“菜篮子”平价连锁超市、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配送中心和大型冷藏冷冻库等农产品流通设施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价格实行与工业同价。

  (五)建立产加销一体化的信息服务体系。加强部门协作,做好信息监测、报送、发布等基础性工作,健全覆盖生产、流通、消费的农产品信息网络,及时发布蔬菜、肉类、水果和水产等鲜活农产品供求、质量和价格信息,完善市场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机制,促进生产和消费衔接,引导合理安排生产经营活动,稳定市场预期。

  (六)建立鲜活农产品流通质量监管体系。加强农产品流通质量监管,积极支持银川市开展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推行以肉、菜为重点的鲜活农产品流通的索证索票、购销台账的电子化,保障食品安全。适时向全区其他四市扩大试点规模和新增水产、水果等试点范围,建设覆盖全区的鲜活农产品流通追溯体系。建立鲜活农产品经常性检测制度,实行抽检标准、程序、结果“三公开”,对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鲜活农产品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监督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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