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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人民政府印章使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6.以市政府名义向国家部委、省直部门报送的一般性函件,由分管副市长签批,报市长阅知;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市长分管的,经主管副市长签署意见后,报市长签批。

  (三)需经市长授权,由分管副市长或市政府秘书长审批后,方可使用市政府印章的事项:

  1.有关用地、资金申报请领或支出、人员及编制调整等申请、请示,由分管副市长或市政府秘书长签批,同时报市长审批;

  2.与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协议、意向、承诺、担保、委托、授权书(函),出示说明、证明书(函)等文件,由分管副市长或市政府秘书长签批,同时报市长阅知;

  3.与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联合行文,按照市政府领导分工,由分管副市长或市政府秘书长签批,同时报市长阅知;

  4.市政府与省政府各部门签署的责任书、协议书、备忘录等,按照市政府领导分工,由分管副市长或市政府秘书长签批,同时报市长阅知;

  5.市政府邀请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联合主办或邀请省政府部门领导参加活动的文件,按照市政府领导分工,由分管副市长或市政府秘书长签批,同时报市长阅知;

  6.需报省政府的市政府单项工作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的材料,按照市政府领导分工,由分管副市长或市政府秘书长签批,同时报市长阅知;

  7.各类行政执法检查、监督人员聘任证书,需加盖(套印)市政府印章的,按照市政府领导分工,由分管副市长或市政府秘书长签批;

  8.市政府与县(区)政府、市直部门就某一方面工作签订的目标责任书,按照市政府领导分工,由分管副市长或市政府秘书长签批;

  9.市直部门代市政府出具的行政答辩状,由分管该部门工作的副市长或市政府秘书长签批;

  10.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慰问信、感谢信、聘书等,按照市政府领导分工,由分管副市长或市政府秘书长签批;

  11.凡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事项,由市政府秘书长签批。

  12.其他需使用市政府印章的,由市政府秘书长审签;比较重要的,报市长审批或阅知。

  二、用印管理

  (一)市政府印章(包括印模、市长名章、市长手签名章)由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负责确定专人管理,使用保险柜存放,并严格按照市政府用印审批程序用印。

  (二)凡使用市政府印章,除正式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厅文电处履行公文审批程序,报请市长或副市长、秘书长审批外,其他均由承办单位填写用印审批单,按送审程序报市政府领导审批后方可用印。需市长二次签批的,由市政府秘书长审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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