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人民政府印章使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本政办发〔2012〕39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人民政府印章使用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本溪市人民政府印章使用管理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本溪市人民政府印章的使用管理,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印章使用管理规定(试行)》(辽政办〔2008〕52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用印范围及审批权限
(一)需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或市政府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方可使用市政府印章的事项:
1.贯彻落实上级及市委重要指示、决定的实施意见和措施;
2.依法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
3.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建设用地规划及特殊土地出让审批;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收支预决算方案、重大建设项目审批;
5.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与稳定的重大行政措施、政策;
6.市政府组织和决定的重要奖惩事项;
7.涉及机构改革方面的行政区划及职能的设立、撤并和调整、重要地名的命名;
8.需提交市委及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和需报告上级政府的事项;
9.其他需由市政府决策的重要事项。
(二)需报请市长审批后,方可使用市政府印章的事项:
1.以市政府名义上报省政府的请示、报告、意见(含邀请国家、省领导出席活动的公文);
2.市政府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颁发奖状、市长特别奖的审批表、荣誉证书和登记表,向省政府有关部门推荐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的报表;
3.以市政府名义向市委报送的公文等相关材料,向市人大常委会报送的报告、议案等公文和材料,向市政协报送的通报等公文和材料;
4.市政府各位领导,各县(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和市直各部门主要领导的出国请假单、任务件审批表;
5.市财政局编制的财政总决算报表、有关专项决算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