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发放条件
1.有合法的生产经营资质;
2.生产能力、工艺、设备、产品等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产业政策要求;
3.执行了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新、扩、改建项目);
4.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的污染防治设施;
5.依法向环保部门进行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报材料
排污单位申领排污许可证应当填报《本溪市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供申报证明材料。具体申报材料另行规定。
四、实施主体
按照属地管理、辖区负责的原则确立市、县(区)核发权限。市环保部门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由市环保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和监督管理。县(区)环保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划范围内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和监督管理。
市环保部门对全市排污许可证审批颁发工作实施统一指导、监督。
五、排污许可证的发放
市、县(区)环保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发许可证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环保部门作出准予核发许可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环保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监测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
六、排污许可证的种类和期限
排污许可证分为《排污许可证》和《临时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为3年。《临时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为被责令进行限期治理排污单位的限期治理期限或者新建项目试生产、试运行的法定期限。《临时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采用或者使用国家和地方规定淘汰、取缔的生产工艺和落后设备处于淘汰、取缔期限内的排污单位,其《临时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不得超过限期淘汰、取缔期限。
七、排污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一)建立排污许可证年审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
县(区)环保部门应于每年3月份将上一年度排污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变更、年审、撤销、注销等情况汇总报市环保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