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的通知
(本政办发〔2012〕35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推进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控制和减少污染物排放,规范排污许可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开展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放排污许可证目的
排污许可证是规范环境管理工作的有效手段,是实施“十二五”总量控制目标的重要保证,是排污单位守法和环保部门执法以及社会监督的重要凭据。通过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规范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活动,深化环境管理工作,实现对排污单位综合、系统、全面、长效的统一管理,减轻或者避免排放污染物对公众健康和环境质量的损害。
二、实施排污许可原则
(一)持证排污、按证排污。排污单位必须按照排污许可证核定的污染物种类、控制指标和规定的方式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不得排放污染物。
(二)总量控制。按照国家规定,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制度。
(三)持续削减。鼓励排污单位采取可行的经济、技术或管理等手段,实施清洁生产,持续削减其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总量。
三、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与条件
(一)发放范围
1.本溪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水、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均应取得排污许可证。
2.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或者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城镇污水或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者也应取得排污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