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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转发市史志办关于加强本溪市地方志书审查验收管理意见的通知


  送审单位应提交送审报告(送审申请书),即各部门、各单位以本部门、本单位或编纂委员会名义报审,县(区)以本级政府史志办或编纂委员会名义报审,并由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加盖公章。送审单位报送的送审稿需纸质文档10份,并附电子文档。

  五、评审要求

  地方志书的初审、复审、终审一般采用专人审读与会议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会议评审时应形成评审意见书。通过审查的,审查机构出具书面评审意见和审查合格文件;未通过审查的,审查机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附具体审改意见,反馈送审单位。初审、复审小组要认真填写初审、复审意见书,并形成评审会议纪要,将有关材料存档备案。通过终审验收后,由本级政府(本部门)负责填写《XX志稿终审意见书》,一式3份,由本级政府(本部门)、本级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上级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各保存一份备查。

  送审单位应根据评审意见,认真修改、完善志稿。如有不同意见,应向评审小组陈述,及时沟通,明确处理意见。

  志书稿初审、复审和终审所需费用,由报送主体承担。

  六、出版要求

  以各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稿及各行业、各部门、各企业志稿,在通过终审验收、经本级政府(本部门)批准、报上级负责地方志工作机构备案后,方可进入出版印刷程序。

  因不符合质量标准未能通过评审验收的志书稿,上级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有权责令编纂单位修改完善或重修。对终审验收不合格、擅自出版的,上级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应及时提请当地政府、相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予以纠正,追回已出版志书,并由本级地方志工作机构监督销毁。

  志书出版应文字横排,语言文字使用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封面文字采用印刷体,不得由个人题签。编辑校对应符合国家关于图书质量管理的规定。

  志书出版后3个月内,由县(区)、各部门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向上一级地方志工作机构报送样书10册(套),并附样书电子文档。如志书制作出版光盘,则应随书报送志书光盘。

  县(区)地方志工作机构于每年12月底前,向上一级地方志工作机构报送本地区志书出版发行情况,以备对志书质量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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