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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转发市史志办关于加强本溪市地方志书审查验收管理意见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转发市史志办关于加强本溪市地方志书审查验收管理意见的通知
(本政办发〔2012〕32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史志办《关于加强本溪市地方志书审查验收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关于加强本溪市地方志书审查验收管理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进一步规范我市地方志书审查验收工作,保证地方志书编纂和出版质量,根据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地方志书质量规定》和《本溪市地方志工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全市各级各类地方志书审查验收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各部门、中省直驻溪机构和直属企事业单位要按上级要求编修行业志、部门志、专业志,也要为地方政府修志提供志稿。凡以本溪市各级行政区域名称冠名、列入本级政府修志工作规划的地方志书,以及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出版的行业志、部门志、专业志,均要经过初审、复审和终审程序,切实加强审查验收。

  二、审查验收主体

  各县(区)史志办要成立地方志评审小组,按照《地方志书质量规定》程序对本级地方志书进行初审和对下级地方志书进行复审;各县(区)政府要成立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对本级地方志书进行终审,并批准出版。

  评审小组应具有权威性、代表性、广泛性,吸收保密、档案、历史、法律、经济、军事等有关方面专家参加。县(区)地方志评审小组成员由县(区)史志办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研究确定。

  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应具有领导性和权威性,由本级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编委会主任,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有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县(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具体成员由县(区)政府研究确定。

  三、审查验收程序

  (一)初审。由本级政府(本部门)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作为审查主体,组织相关领导和专家组成评审小组,对总纂后的志书稿进行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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