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水利厅水文监测资料使用审批办法
(根据《云南省水利厅关于修改或者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1年2月14日云南省水利厅厅务会议通过并修改,2011年3月3日云南省水利厅公告第13号公布)
第一条 为规范水文监测资料使用的审批,促进水文监测资料的合理使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使用本省境内水文监测资料的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从事下列活动使用的水文监测资料,应当经省水文机构审查:
(一)编制由州(市)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的规划;
(二)审批、核准由州(市)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
(三)开展水资源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云南省水文水资源局负责水文监测资料使用审批及监督管理。
第五条 水文监测资料使用的审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 从事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活动的单位、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云南省水文水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书格式文本由云南省水文水资源局统一制作。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申请书;
(二) 申请审批的水文监测资料及相关资料。
第八条 云南省水文水资源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 属于受理范围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凭证;
(二)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