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严格采矿项目审批,在一、二级保护林地内不得办理新的采矿许可证,严格审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签订《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承诺书》,依法依规办理采矿手续(50分)。新发生一起违规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扣50分。
(6)建设示范工程(50分)。
3.市交通局:
(1)组织开展全市公路、铁路两侧破坏山体摸底调查,形成调查报告(50分)。
(2)按年度计划对每处破坏山体因地制宜制定生态治理实施方案(50分)。
(3)完成年度县级以上公路(不含高速公路)、铁路两侧破坏山体植被修复任务(400分)。按照县(区)组重点任务第8条标准进行考核。
(4)按照《关于印发本溪市公路两侧公共生态环境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本政发〔2010〕5号)要求,完成公路两侧绿化任务(50分)。
(5)建设示范工程(50分)。
4.市水务局:
(1)组织开展全市水利工程破坏山体摸底调查,形成调查报告(50分)。
(2)按年度计划对每处破坏山体因地制宜制定生态治理实施方案(50分)。
(3)完成年度水利工程设施破坏山体植被修复任务(400分)。按照县(区)组重点任务第8条标准进行考核。
(4)按照本政发〔2010〕5号文件要求,完成河道两岸(含河滩地)绿化任务(50分)。
(5)建设示范工程(50分)。
5.市城乡规划建设委:
(1)制定城区山体使用审批制度;组织开展城区破坏山体摸底调查,形成调查报告,以市政府名义印发城市规划区内山体审批管理工作意见(50分)。
(2)按年度计划对每处破坏山体因地制宜制定生态治理实施方案(50分)。
(3)完成年度城市山体生态治理任务(450分)。按照县(区)组重点任务第6条标准进行考核。
(4)建设示范工程(50分)。
6.市财政局:
(1)按照本政发〔2011〕30号文件要求,足额筹集市本级青山工程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项使用,及时拨付(200分)。
(2)足额筹集全市“青山杯”竞赛以奖代补(市财政负责部分)资金,及时拨付到位(200分)。
(3)督促、检查各县(区)青山工程治理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100分)。
(4)按照《辽宁青山工程项目和财政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溪市青山工程项目和财政以奖代补资金管理细则》(100分),并认真组织落实。
7.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1)研究出台全市整顿关闭非煤小矿山工作方案(50分)。
(2)按时完成全市矿山企业登记核查工作,按照有关要求评价确认,与有关部门配合提出整顿和关闭小矿山意见(200分)。
(3)按照辽政办〔2012〕1号文件要求,负责关闭非煤小矿山组织协调工作,研究制定关停标准(100分)。
(4)督促各县(区)抓好落实非煤小矿山整顿和关停工作(2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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