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制定目标责任制,签订责任书(10分)。
4.建立相关档案,包括相关文件、文本、治理前后的影像资料等(15分)。
(二)规划编制(100分)
县(区)组:按时编制《青山保护规划》、《矿山及其他破坏山体植被恢复规划》及2012年度工作计划,组织编制各矿点及其他破坏山体植被恢复方案,通过上级审定。未完成的不得分。
市直部门及企业组:市国土资源局组织编制《本溪市矿山生态治理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市交通局组织编制《本溪市道路两侧山体生态治理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市水务局组织编制《本溪市水利设施毁坏山体生态治理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市林业局组织编制《本溪市青山保护工程规划》、《小开荒及超坡耕地退耕还林规划》、《封山育林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市城乡规划建设委组织编制《城市山体生态治理规划》;市财政局要制定《全市青山工程资金筹集办法及管理办法》;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要编制《全市小矿山关停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市民政局组织编制《乱埋滥葬治理规划》、《公墓生态治理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本钢集团公司组织编制《本钢矿区生态治理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未完成的不得分。
(三)重点任务(600分)
县(区)组:
1.关停小矿山(50分)。按照省、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制定的政策标准和编制的年度关停规划,按时关停各类小矿山,每少关停1个扣10分,少关停3个(含3个)以上不得分。
2.开展矿山生态治理(150分)。按年度计划组织对正在生产的矿山和闭矿坑实施生态治理,要逐个矿山因地制宜地制定生态治理实施方案(20分);组织专业队伍实施(20分);乔灌草配置合理,绿化率“五结合”情况及治理成果达到省制定的生态治理标准(80分);植物成活率、保存率达到上级规定标准(30分)。每少完成1个矿山扣30分,每个矿山按规定少完成1亩扣5分,计划完成率小于80%的该项不得分。
3.“小开荒”退耕还林(50分)。要按年度计划组织开展“小开荒”治理,要有造林施工设计(5分);苗木符合标准(5分);造林成活率达到85%以上,保存率达到75%以上(15分);管护责任落实,新植幼林未遭到破坏(15分);地块内未种植其他农作物(10分)。计划任务每少完成1亩扣1分,计划完成率小于80%的该项不得分。
4.超坡耕地还林(50分)。按计划组织开展超25度坡在册耕地退耕还林,要有造林施工设计(5分);苗木符合标准(5分);造林成活率达到85%以上、保存率达到75%以上(10分);管护责任落实,新植幼林未遭到破坏(10分);地块内未种植其他农作物(10分);上级退耕补助资金足额到位(10分)。计划任务每少完成1亩扣1分,计划完成率小于80%的该项不得分。
5.封山育林和封山禁牧(50分)。落实省、市政府封山育林和封山禁牧有关规定,有工程规划设计和实施方案(10分);按规定和技术规程设置封山育林和封山禁牧宣传标牌(10分);工程围栏按标准完成任务(20分);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符合规定(10分)。在封山禁牧区和禁牧期内,每发现一起放牧的扣5分;在封山育林区每发现一起违规打柴的扣2分,每发现一起违规采伐及违规取土、开荒种地等行为未及时处理的扣5分,每发现一起违规开矿未及时处理的该项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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