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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

  (二)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溯源体系。深入推进苏州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加快建设市、县(市、区)两级信息追溯管理平台,建立覆盖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场和肉菜主要批发市场的远程监控系统。从食用农产品及食品生产加工源头开始,有效整合食品安全要素,建立部门相互联通的信息数据库,逐步形成覆盖“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并动态监控各环节的食品安全不稳定因素。
  (三)推动食品安全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加强能力建设,充分发挥各监管部门检测机构的作用,有效整合基层检验检测资源,构建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统一协调、运转高效的检验检测网络体系。逐步扩大对食品的日常监测和快速检测的覆盖面,完善食品安全监测数据点,提高检验检测水平。2012年,建成苏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中心,加强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体系建设。由市食安办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统一建立食品安全监测预警信息网络平台,统一制定食品安全监测任务,统一发布食品安全监测信息。
  (四)加强食品安全应急处置体系建设。各市、区要坚持把提高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作为政府行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抓紧出台本地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相关技术方案,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决策系统,组建应急处置专家队伍,加强应急演练和培训,完善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快速反应机制,提高指挥协调和现场处置能力。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要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的原则,迅速开展应急处置、调查处理、信息上报,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追根溯源,查清真相,最大限度减少危害和影响。
  (五)推进食品安全信用评价体系建设。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立诚信信息管理平台,及时征集、披露食品企业信用信息。各监管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行食品安全诚信分类、动态监管,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对不良信用食品生产经营者加大监管力度,建立失信惩戒制度。根据监管职责,建立动态反映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状况的信息档案和查询系统,并实现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信息与工商登记、税务管理、金融服务等的融合对接。广泛开展“创放心食品、树企业形象”和承诺生产销售放心食品等活动,引导企业自觉接受全社会监督。
  四、强化食品安全工作组织保障
  (一)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各市、区政府要对当地食品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本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同志对食品安全直接负责,建立科学高效的工作机制。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逐级签订责任状,明确责任。将食品安全监管纳入政府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考核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对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要严肃追究责任。今年市政府将按照国家、省食品安全督查工作方案要求,结合《苏州市食品安全工作责任书》内容,继续开展对各市、区政府食品安全综合评价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向全市通报。
  (二)完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各市、区政府要严格实施《食品安全法》,进一步调整、完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各市、区政府及时调整、充实食品安全委员会,强化食品安全委员会在研究制定食品安全重要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等方面的职能作用。加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建设,健全各项议事规则和工作制度,以形成统一、权威、高效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整合资源,加强建设、落实责任”的要求,在各乡镇(街道)相关综合办公室增挂食品安全办公室牌子,明确1名乡镇(街道)政府领导直接负责食品安全工作,统一领导、协调本辖区内的食品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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