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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城镇特色规划编制暂行办法


  第六条 城镇特色规划的编制范围为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围,研究重点为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编制城镇体系规划时应增加城镇特色规划控制专题。

  第七条 编制城镇特色规划应当综合分析城镇区位、自然地理、历史文脉传承、空间结构特征、景观环境构成、产业经济状况、社会文化及民俗传统,挖掘城镇自身的特色,明确城镇需要保护和继承的特色内容,突出城镇特色主题形象,梳理特色元素,拟定城镇特色发展策略,统筹安排城镇空间、建筑、景观特色环境,引导和控制城镇物质空间及非物质环境的特色发展。

  第八条 编制城镇特色规划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注重对城镇特色的挖掘,促进城镇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
  (二)从云南山地为主的实际出发,体现山地、山水、田园城镇特色;
  (三)强化民族文化、历史文化、地域文化、生态文化、产业文化意识,构建城镇特色文化内涵及体系;
  (四)分析城镇空间格局的历史演变、城镇变迁历程、城镇发展现状特点,保护和延续城镇的传统特色风貌,继承和发扬城镇的传统文化;
  (五)根据城镇的性质及规模、传统建筑风貌、空间形态、景观构成等特点,因地制宜地确定城镇特色规划的规划原则和工作原则;
  (六)服从上位规划确定的城镇特色要求,协调好与其他专项规划的关系,并指导详细规划的编制,满足城镇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人民生活及工作环境的需求,促进特色营造与城镇建设协调发展。

  第九条 编制城镇特色规划应当对城镇区域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自然环境、历史文化等情况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具有准确的基础资料和必要的勘察测量资料。

  当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规划编制工作的需要,及时无偿提供有关基础资料。

  第十条 编制城镇特色规划的基础资料应当包括:
  (一)城镇自然地理、历史演变、建制沿革及空间格局变迁;
  (二)城镇现存历史风貌街区、风景名胜、特色街区及建筑风貌的资料收集,城镇广场、绿地、水系等开放空间,山体形态、特色植被及古树名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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