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水利厅公告
(第13号)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修改或者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1年2月 14 日云南省水利厅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三月三日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修改或者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云政办发〔2010〕105号)的要求,省水利厅对本厅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修改或者废止。水利厅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本决定不一致的,以本决定为准。
一、云南省水利厅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试行)(云水政资〔2004〕74号)
(一)将下列条款中的“水政水资源处”修改为“政策法规处”:
1. 第四条第一项;
2. 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
3. 第六条第一款;
4. 第十五条第一款。
(二)删除第七条。
二、云南省水利厅行政复议工作暂行规定(试行)(云水政资〔2004〕85号)
(一)将下列条款中的“水政水资源处”修改为“政策法规处”:
1. 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
2. 第七条;
3.第八条;
4. 第九条第(一)项;
5. 第十条第二款、第三款;
6. 第十二条;
7. 第十三条第一款;
8. 第十八条第一款;
9.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二)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水利厅依法受理职责权限范围内的行政复议申请,负责行政复议的工作机构是政策法规处。”
(三)第四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
行政复议法》、有关法规和本规定向水利厅申请行政复议:(一)对州、市水利(水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二)对州、市水利(水务)局或者水利厅直属单位依据法律法规授权作出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不服的;(三)认为州、市水利(水务)局或者水利厅直属单位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州、市水利(水务)局或者水利厅直属单位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五)认为州、市水利(水务)局或者水利厅直属单位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