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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二)实施“千名精神残疾者免费服药工程”。结合省配套资金和市各级各有关部门广泛筹资,为我市5000名贫困精神残疾者提供免费服药,实现全市贫困精神残疾人免费服药全覆盖。
  (三)实施“千人助视工程”。结合省配套资金和市各级各有关部门广泛筹资,为我市4000名贫困低视力者购置并免费发放助视器,实现贫困残疾人助视器适配全覆盖。
  (四)实施“贫困青少年肢残者矫治工程”。结合省配套资金和市各级各有关部门广泛筹资,免费为我市急需手术矫治的贫困青少年肢残者进行手术矫治,实现全市贫困青少年肢残者矫治手术全覆盖。
  (五)实施“万人就业工程”。按照“集中和分散相结合”方针,进一步加大残疾人职业培训力度,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促进残疾人就业,5年实现新增城镇残疾人就业1万人。其中,对有按摩培训需求的贫困盲人进行免费培训,结业后帮助安排就业,实现盲人按摩人员培训后全部就业的目标。
  (六)实施“市级残疾人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新建市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和功能符合国家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的相关标准。
  (七)实施“县域经济全省60强县(市)和市内五区率先发展工程”。县域经济全省60强县(市)和市内五区,要率先发展残疾人事业,在188个方面基本达到全国一流水平,在全市起到示范引领作用。
  四、加快建设残疾人康复保障与服务体系
  (一)加快残疾人医疗康复保障体系建设
  1.城乡残疾人基本医疗保险全覆盖。帮助未参加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的残疾人加入医疗保险。落实城乡重度及贫困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个人缴费部分政府补贴政策,逐步实现参保费的个人缴纳部分由政府全额代缴。支持企业为残疾职工办理补充医疗保险。
  2.残疾人康复项目纳入社会医疗保险范围。将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报销范围。逐步增加工伤保险职业康复项目。逐步调整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提高残疾人医疗康复保障水平。
  3.提高残疾人住院报销比例并实施医疗救助补助。对贫困残疾人重症医疗实施特别救助和康复治疗补助。对享有医疗保险待遇后仍有困难的残疾人提供救助。对贫困残疾人无法通过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渠道解决的医疗康复费用予以补助。对贫困残疾人家庭不满6周岁的残疾儿童和残疾孤儿的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基本康复给予补助。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残疾人家庭的孕妇和新生儿,由县级卫生部门组织开展免费孕期检查、新生儿疾病筛查及早期干预,所需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
  4.实施医疗康复惠残措施。市内公共综合医疗机构对贫困残疾人在本机构就医给予挂号、缴费、化验、取药优先照顾,免收普通挂号费和注射费,减免不低于5%的治疗费(不含材料费),10%的检查费,50%的住院床位费。各级各类公办康复机构应当免费为贫困残疾人开展康复训练,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指导。鼓励民营康复机构对贫困残疾人康复训练费用给予减免。继续实施“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
  (二)加快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建设
  1.全面落实康复服务的目标任务。到2015年底,基本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根据残疾人实际需求和我市财力,5年内完成白内障复明手术1万例,视力残疾人康复服务1万例,聋儿听力语言康复训练1000名,贫困听力残疾人免费配戴助听器1000人,智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2000名,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及康复训练1000例,为2万名贫困精神病患者提供综合性、开放式、社会化康复医疗和服务。为500人次孤独症儿童提供康复训练补贴。免费组织供应、租用辅助器具2万件。实施0至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工程。到2012年底,县域经济全省30强县(市)和市内五区对0至6岁残疾儿童免费实施听力语言训练、脑瘫康复训练,对符合条件的贫困重度聋儿免费实施电子耳蜗手术。其他县(市)、区对残疾儿童康复及安装电子耳蜗给予补贴,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2.健全康复服务的体制机制。以专业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发挥医疗机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特教学校、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残疾人福利企业的作用,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全面开展医疗康复、教育康复、职业康复、功能康复、辅助器具适配、心理辅导、康复转介、残疾预防、知识普及和咨询等康复服务。加强市、县两级专业康复机构建设,健全残疾人康复服务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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