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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云政办发[2011]43号)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批复》(国函[2010]69号)精神,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省、县(市、区)两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重要意义
  林地是国家重要自然资源和战略资源。 加强林地保护利用管理,合理保护和利用森林资源,是实现《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业发展建设森林云南的决定》中提出的到2020年森林覆盖率达到56%左右、活立木蓄积量达到20亿立方米以上的战略发展目标的基础,是保障国土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的基本要求。
  编制省、县(市、区)两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制定我省未来10年的林地保护利用战略,是优化林地结构、提高林地利用效益、实现林地科学管理的基础和落实林地用途管制的重要依据,是实现《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年)》各项目标任务的根本保障。 各地、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做好省、县(市、区)两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工作。
  二、切实加强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工作的组织领导
  编制省、县(市、区)两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事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林业科学发展大局,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任务量大,时间紧迫。 各地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切实加强对规划编制工作的领导。 规划编制工作要在各级政府领导下进行,州(市)、县(市、区)要参照省级成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的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工作领导机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县级规划编制的责任主体,州(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州(市)的县级规划编制工作、汇总县级编制成果。 各级财政部门要将规划编制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做到专款专用。 当地政府负责统筹协调,落实规划的衔接工作,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保障省、县(市、区)两级规划编制工作顺利开展。
  三、规划编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严格保护、积极发展、科学经营、持续利用的方针,统筹协调林地保护与利用,发展现代林业,建设生态文明,充分发挥森林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为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规划编制要遵循严格保护、突出重点,持续利用、提高效益,合理布局、优化结构,强化调控、科学管理,统筹协调、求实创新的基本原则,确保规划编制成果的合理性、可行性和针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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