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1〕20号文件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
(赣府发〔2012〕8号 2012年2月28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以下简称《决定》),进一步做好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明确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目标
我省是全国12个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质灾害易发、多发且危害严重的省份之一,每年汛期因灾死亡人员70%以上与突发地质灾害有关,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要深刻认识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艰巨性和长期性,认真贯彻落实《决定》精神,切实增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坚持以人为本,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作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提高全省地质灾害防治水平。
(一)明确工作目标。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明确各级政府的地质灾害防治主体责任,构建和强化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地质灾害防治责任机制,强化能力建设,加大财政投入和管理力度,完善绩效考评制度,全面提高全社会地质灾害防灾意识和能力。到2020年,建成覆盖全省的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体系、监测预警体系、防治体系和应急体系,有效规避地质灾害风险,基本消除重、特大地质灾害隐患的威胁,人为活动诱发的地质灾害逐年减少,自然因素诱发的地质灾害得到有效控制,因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明显下降。
——2015年前完成31个重点县(市、区)1∶5万地质灾害详查,2020年前完成主要交通干线、重点景区、小流域、矿山及尾矿库地质灾害专项调查。
——完善地质灾害气象监测预报预警系统和群测群防网络,2013年前构建省、市地质灾害、气象、水利综合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及发布平台。
——通过4-5年的避灾搬迁和工程治理,基本消除我省已知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威胁。力争2年内完成已发现危害程度高、治理难度大且适宜搬迁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内受威胁群众的避灾搬迁工作。
——2015年前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协调有序、专兼并存、优势互补、保障有力的省、市、县地质灾害应急体系,全面提高地质灾害应急保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