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严管客运车辆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各地公安机关要积极会同交通运输、安全监管等部门,加大对客运车辆交通违法的综合整治力度,进一步深化“三超一疲劳”专项整治行动。
1、启动省际交通安全服务站,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对长途客车、卧铺客车、旅游包车等客运车辆进行检查,查看车辆载客情况,了解连续驾驶时间、卫星定位装置使用情况,消除超员载客、疲劳驾驶违法行为。
2、依托区域警务合作机制,联合开展客运车辆交通违法区域集中整治,严查超速行驶、疲劳驾驶、超员载客、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违法停车上下客等交通违法行为。
3、建立联动执法机制。各地公安部门要每月对客运车辆交通违法进行清理,督促客运企业接受处理,并将查处的客运车辆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及时抄告机动车登记地交通运输和安全监管部门。
4、倒查企业负责人责任。对两年内有两次以上超员违法行为记录的客运企业,公安部门要依法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管安全和经营的企业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以及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处罚。对于所属车辆交通违法行为多发或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客运企业,交通运输和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对客运企业及其负责人进行处罚。
(七)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客运站安全管理制度
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研究制定道路客运站相关岗位工作规范,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客运站进站安全员、出站安检员、安全管理员的岗位职责、工作内容和流程等,积极推行客运站安全监管的标准化作业。
(八)全面排查整治道路危险路段和事故多发路段隐患
要认真排查治理道路危险路段和事故多发路段隐患,保障道路安全畅通。
1、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公路的建设养护,对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工程项目,按规范设置和完善公路标志、标线等道路安全设施;按照实施公路安全保障工程的要求,结合公路危险路段排查情况,综合运用交通工程措施,对高速、国道、省道干线公路上急弯、陡坡、长下坡、高边坡和穿越村庄等危险路段进行整治,对农村公路临水、临崖及急弯、陡坡等危险路段,逐步安装防撞设施,改善公路的安全状况。对重点河流、水库、饮用水水源地、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等敏感区域沿线道路和桥梁,加强养护和道路安全整治,设置警示标志,逐步完善应急防护设施。
2、各地公安部门要加强事故多发路段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过去已治理的危险路段和事故隐患要组织开展整治效果评估,对安全隐患未消除的要继续列入危险路段之中。对排查出的危险路段及整治建议要提出治理计划,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确定整治措施、责任部门及完成时限。2012年年底前,部级、省级督办危险路段整治率全部达到100%,市、县级不低于80%。会同相关部门推动实施交通安全设施生命防护工程,提高安全设施设置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特别是对农村地区道路和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特殊线型以及特殊地理条件的路段,分级设置更加安全的防护设施和必要的警示标志,减少翻车、坠车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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