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第271号)
《辽宁省农村水利工程管理办法》业经2012年4月16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陈政高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辽宁省农村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保障农村水利工程发挥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水利工程,是指用于农业灌溉排水、农村饮水等公益性工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水利工程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农村水利工程的建设与管理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分级管理、政府主导、农民参与、管护结合的原则。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农村水利工程的建设与管理,支持农村居民按照民主议事原则建立村级农民用水合作组织。
第五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水利工程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乡(镇)水利服务机构负责农村水利工程建设、运行、维修、养护的技术指导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农业、林业、国土资源等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村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水利工程建设、维护和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公共财政预算,建立和完善农村水利工程建设稳定投入增长机制。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和举报危害农村水利工程安全的行为,并负有保护农村水利工程的义务。
第八条 省农村水利工程专业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征求省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