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经批准使用公共场所开展节日活动的,免收有关费用。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办理图书馆借书(阅览)证。
第二十七条 盲人、一级肢残的残疾人和持有本市《残疾人士专用乘车证》的残疾人免费乘坐城市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其他残疾人凭《残疾人证》享受半价乘坐城市市内公共交通工具优惠。
市交通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应加强对《残疾人士专用乘车证》的管理。
本市对实施第一款优惠的公共交通运输企业给予适当财政补贴,具体办法由市交通运输、财政部门共同拟订,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 各级政府应为残疾人获取政务信息提供方便。市内公立传媒机构、大型公共场所、面向公众的重点服务行业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逐步完善方便残疾人的各项服务。
铁路、公路、邮电、医院、公安、旅游区和社会公共文化娱乐场所等对外服务单位应当设立方便残疾人办事的窗口,并挂有明确的标识;火车站、汽车站应当设立方便残疾人优先上车的候车室与通道。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重度残疾人,是指依法被评定为一、二级残疾且户籍在本市的各类残疾人。
(二)一户多残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中有两名或两名以上持有《残疾人证》且户籍在本市的残疾人的家庭。
(三)贫困残疾人,根据《
广东省扶助残疾人办法》第
二十二条确定。
(四)依老养残家庭,是指依靠退休老人扶养的有《残疾人证》且户籍在本市的残疾人家庭。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韶关市人民政府2005年2月3日颁布的《
韶关市扶助残疾人优惠办法》(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2001年2月27日颁布的《
韶关市执行<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实施细则》(韶府[2001]127号)有效期满,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