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大各级财政对全民健身事业的投入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全民健身事业经费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国民经济发展和财政增长逐年增加全民健身事业的经费投入,重点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公共体育设施和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按照国家体育总局、财政部、中国银行《
体育彩票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分配政策,留由归各级体育部门使用的彩票公益金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将不低于60%的体育彩票公益金用于全民健身事业。各部门、各系统和各单位也要加大对推行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资金投入,解决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实际困难,保障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顺利实施。
(三)鼓励支持社会兴办全民健身事业
充分调动全社会兴办全民健身事业的积极性,扩大社会资源进入全民健身事业的途径,多渠道增加全民健身投入。完善财政、税收、金融和土地等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捐资、出资兴办全民健身事业。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全民健身事业的公益性捐赠,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部分,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
(四)完善政策法规,宣传全民健身知识,促进群众体育健康发展
在认真总结我市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15年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全民健身实施计划》,提出新周期群众体育发展目标和措施,完善群众体育法规政策体系,依法开展群众体育工作,确保全市群众体育健康发展。加大对全民健身工作宣传,利用各类媒体广泛宣讲科学健身知识,普及运动健身科学知识,提高人民群众科学健身素养,在全社会形成崇尚和参加体育健身的社会风气。
六、组织实施
本实施计划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体育局会同有关部门、群众组织和社会团体共同施行。县级政府要依照本实施计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并由体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市、县(市、区)体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国务院《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年)》和本实施计划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告本级政府。对为全民健身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