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法规标准。全面落实《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等相关文件精神,抓紧修改和完善《
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等地方性配套法规,建立和完善相关技术标准,健全地质灾害防治法制法规和技术标准体系。(国土资源厅负责)
(二十一)多渠道加大资金投入。积极向国家争取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和资金。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地质灾害防治费用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并根据本地实际增加安排用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财政投入。各地要探索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国土资源、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确保地质灾害防治资金专款专用。〔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财政厅、国土资源厅负责,监察厅、审计厅加强监督〕
(二十二)大力推进科技创新。积极向国家争取科研经费和项目,加大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相关的政策法规、组织管理、灾害监测与治理等领域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积极采用地理信息、全球定位、卫星通信、无人飞机、遥感遥测等先进技术手段,探索运用物联网等前沿技术,提升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的精度和效率。加强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先进的地质灾害防治理论和技术方法。〔科技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等通过相关科技计划、基金和行业科研专项等对地质灾害防治相关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工作进行支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各方面力量参与地质灾害防治研究、技术装备研制应用以及对外国际交流合作。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加大科技投入力度〕
(二十三)强化地质灾害宣传培训和演练。各地要组织重点地区负责同志、基层组织负责人、施工工地负责人、中小学校负责人、骨干群众等参加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培训。组织开展针对普通群众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培训,加强受威胁群众重点参与的地质灾害应急演练。处于地质灾害高发区内的县(市、区)及各工程建设项目每年均要开展形式多样、注重实效、操作性强的地质灾害应急演练。各地质灾害隐患点每年汛期前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避险演练。要根据地质灾害隐患威胁人数确定应急演练规模,务求实效。〔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国土资源厅负责指导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培训;教育厅负责将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培训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组织开展中小学学生安全知识教育和防灾演练;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交通运输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省安全监管局、省扶贫移民局、省国资委、省政府应急办、省气象局、四川电监办等相关部门加强指导〕
七、加强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