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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五、加强应急救援工作
  (十六)有效实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充分发挥科技在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工作中的支撑作用,科学应对突发性重大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建立完善政府领导并充分听取专家论证意见的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决策机制。对隐患明显、一时难以治理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及时开展应急排危除险。要加强对群发性泥石流、复杂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成灾机理、灾害风险分析、应急处置的科学研究。要通过应急处置尽量减轻地质灾害灾情、险情,降低和规避地质灾害风险。〔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科技厅、国土资源厅等加强指导〕
  (十七)努力提高基层地质灾害应急能力。各地要进一步修订完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严密、科学的应急工作流程并及时更新。支持各地统筹开展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加强必要的救灾必备物资和医疗救护用品储备,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有关各方协调联动和应急处置能力。建立健全专群结合的监测队伍,加强以专业地勘单位为主体的工程技术队伍、技术支撑专家队伍、科研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强化地质灾害应急管理水平,建立健全省、市(州)、县(市、区)三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机制。加大资源整合和经费保障力度,加强应急技术和管理机构硬件能力建设,支持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配备应急抢险车辆、应急通信和其他专业设备用于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管理等工作。〔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科技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省地矿局、省冶金地勘局、省煤田地质局、省核工业地质局等加强支持、指导〕
  (十八)强化基层地质灾害防范。地质灾害易发区要充分发挥基层群众熟悉情况的优势,大力支持和推进乡镇政府和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的地质灾害监测、巡查、预警、转移避让等防灾能力建设,强化基层在操作层面防范的主体作用。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的巡回检查,对威胁场镇、学校、医院、村庄、集市、企事业单位等人员密集场所的重大隐患点,要安排汛期专职监测人员专人盯守巡查,发现险情及时上报,果断采取应急防灾减灾措施。〔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国土资源厅、水利厅等相关部门加强支持、指导〕
  (十九)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抢险救援。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抢险救援工作,加强综合协调,快速高效做好人员搜救、灾情调查、险情分析、应急处置、次生灾害防范等应急处置工作。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医疗和心理救助,全力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加强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建设,驻川武装警察、公安民警、消防官兵、民兵预备役及其他力量要积极参与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六、健全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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