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科学开展工程治理。加大向国家争取地质灾害治理资金力度,做好勘查、可行性研究、施工图设计等基础工作。对实施搬迁避让难度大、威胁人数众多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各市(州)、县(市、区)要按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职责划分,加快开展工程治理,充分发挥我省地勘专业队伍的技术支撑作用和专家的技术指导作用,科学设计,精心施工,保证工程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各级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工程治理项目的支持、指导和监督。〔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监察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审计厅等加强支持、指导和监督〕
(十三)加强汶川地震灾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在全面开展地震影响区地质灾害详细调查评价的基础上,结合全省及相关市(州)、县(市、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加大汶川地震灾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力度。对重大隐患点进行严密监测,及时采取监测预警、搬迁避让、应急除险、工程治理等防治措施,防止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有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加强支持、指导〕
(十四)加强重要设施周边地质灾害防治。按照职能职责划分,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要对交通干线、水利枢纽、输供电输油(气)设施、核设施等重要设施及军事设施周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及时采取防治措施,确保安全。经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论证,明确需采取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主体工程建设的同时实施地质灾害防护工程,做到防护工程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各施工企业要加强对工地周边地质灾害隐患的监测预警,制订防灾预案,落实工程治理和主动预防避让等措施,切实保证在建工程和施工人员安全。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对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指导。相关属地政府应对应急抢险工程涉及的征地、赔偿等工作进行积极协调并提供优惠政策支持。〔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省军区后勤部、武警四川总队、四川电监办、成都铁路局等部门、单位和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国土资源厅加强指导监督〕
(十五)积极开展综合治理。各地要组织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环境保护、水利、农业、安全监管、林业、气象等部门,统筹各方资源抓好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水土保持、山洪灾害防治、中小河流治理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尾矿库隐患治理、地灾易发地区生态环境治理等各项工作,切实提高地质灾害综合治理水平。要编制实施相关规划,合理安排非工程措施和工程措施,适度提高我省地震灾区和人口密集地区等山区城镇、乡村的地质灾害设防标准。〔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环境保护厅、省安全监管局、省气象局等加强支持、指导;国土资源厅负责适度提高我省地震灾区和人口密集地区等山区城镇、乡村的地质灾害设防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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