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动态巡查。地质灾害易发区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制度,组织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经常性巡回检查,对重点防治区域每年开展汛前排查、汛中检查和汛后核查,及时发现灾害隐患,及时将排查结果及防灾责任单位、责任人向社会公布。省级相关部门和市(州)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县级人民政府隐患排查工作的督促指导,对基层发现上报的隐患点要按分级负责要求,及时组织专业部门进行现场核查确认。根据调查评价结果和灾情险情发展,及时将新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纳入预案。实行防灾预案动态管理,对预案内地质灾害隐患点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员发生变动的,适时对新上岗人员进行培训,并及时将变动情况在有关媒体上公示。调查评价、勘查及动态巡查等基础工作的成果要在群测群防体系建设中充分运用和深化。〔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相关市(州)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厅、水利厅等加强督促指导〕
二、加强监测预报预警
(四)大力实施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加快构建国土资源、气象、水利等多部门联合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雨情汛情等信息共享平台,建立预报会商和预警联动机制。进一步提高地质灾害气象预报精度,提高面上预报预警信息的时效性和局地预报预警信息的准确性,建立健全专群结合的群测群防和监测预警体系。(国土资源厅、水利厅、省气象局负责)
(五)完善监测预报网络。进一步巩固和完善现有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网络,充分发挥监测预报网络体系的主动预防作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对城镇、乡村、学校、医院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等人口密集区存在较大影响,易发生滑坡、崩塌、泥石流的高山峡谷地带,有针对性地加密部署气象、水文、地质灾害等专业监测设备,加强监测预报,确保及时发现险情、及时发出预警。鼓励使用滑坡报警器、裂缝伸缩仪、自动雨量计等简易监测设备。对重点区域内影响大、规模大、危害大的地质灾害隐患,要安排采集数据、视频传输、远程会商等各方面自动化程度较高的专业监测。〔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六)加强预警信息发布手段建设。进一步完善省级地质灾害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立应急广播体系,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电话、宣传车和电子显示屏等各种媒体和手段,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将预报或预警信息准确、迅速传达到基层第一线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员和受威胁的群众。重点加强农村山区、部分建设工地等偏远地区紧急预警信息发布手段建设,因地制宜采取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逐户通知等方式,将灾害预警信息及时传递给受威胁群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水利厅、省广电局、省通信管理局、省气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提高群测群防水平。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群测群防的组织领导,健全以村干部和骨干群众、在建项目管理及施工人员为主体的群测群防队伍。引导、鼓励基层社区、村组成立地质灾害联防联控互助组织。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由政府提供公共岗位,推广汛期地质灾害专职监测人员制度。对群测群防员给予适当经费补助,并配备简便实用的监测预警设备。省、市(州)、县(市、区)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加强对防灾责任人、群测群防员、广大群众的地质灾害防灾知识技能培训,不断增强其识灾报灾、监测预警和主动预防避让的应急能力。〔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相关市(州)人民政府及民政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省气象局负责指导县级人民政府完善地质灾害防治群测群防体系,制订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组织开展群测群防员防灾技能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