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川办函[2012]121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和《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1〕43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四川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重点工作分工方案》(以下简称《分工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
附件:
四川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重点工作分工方案
按照《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和《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1〕43号)要求,现就加强我省地质灾害防治重点工作提出如下分工方案。
一、全面开展隐患调查和动态巡查
(一)全面推进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地质灾害隐患的调查评价是基础工作,市、县人民政府要承担起领导责任,充分依靠基层群众和专业队伍,加强部门协作,按照我省“十二五”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要求,深入、全面地开展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在防灾减灾工作中充分运用好历年来开展县(市、区)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地震灾区地质灾害排查、汛前检查、汛期督导等已有工作成果。以县为单元在全省地质灾害易发区全面开展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工作,重点加强对汶川地震灾区以及川西、盆周山区、川东北、川南等地质灾害易发区的调查。加大对城镇、学校、景区等人口密集区和重要设施周边地质灾害隐患危险性的评价力度。调查评价结果及时提交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灾害防治工作的基础依据。调查评价要成为一项常态工作,其成果能满足当地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工作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领导,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山洪地质灾害调查和评价、做好调查成果综合集成工作,具体负责地质灾害隐患点调查评价;水利部门负责组织山洪灾害调查评价)
(二)强化重点勘查。对可能威胁城镇、学校、医院、集市和村庄、部队营区等人口密集区域及饮用水源地、重要核设施等重点、敏感区域,隐蔽性强、危害大、地质条件复杂的重大隐患点,在调查评价的基础上尽快组织力量勘查,查明灾害成因、危害程度,掌握发展变化规律,逐点制定落实监测防治措施,按轻重缓急纳入省级重大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项目库或当地地质灾害防治年度计划,及时采取监测预警、应急除险或转移避让、工程治理等措施。(国土资源厅等省级相关部门按照职责负责组织重大隐患点勘查,指导督促市、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落实地质灾害隐患监测防治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