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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保重点工作及贯彻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实施意见


  严格核与辐射环境管理。加强对高危放射源、稀土矿冶及稀土加工生产、大型电磁辐射设施和移动通信基站等的环境管理。强化核与辐射环境执法监督,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辐射工作单位和电磁辐射项目限期治理。认真执行《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2号),加强放射性废物、退役放射源收贮及放射性物品运输监管,推进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监督管理和放射性水平监测。加强四川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安全运行管理。协助做好境内核设施运行及核设施退役的监督管理。开展典型区域电磁环境背景调查、重点电磁辐射污染源普查和区域电磁环境质量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研究,建立电磁环境管理数据库。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区域电磁环境质量评价试点。加强电磁辐射科普宣传,妥善处理电磁辐射纠纷和投诉。

  (十二)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

  认真执行《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制度,优化、调整和科学划定城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实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整治、恢复和建设工程,推进水功能区、水库、水利工程渠系水资源保护工程,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到2015年,地表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达标率大于90%,地下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达标率大于80%。

  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险评估机制。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年度评估,开展水质例行监测和全分析,地级以上城市及服务人口在10万人以上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水质全分析。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急预案和环境应急体系,提高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预警能力和突发事件应急能力。探索建立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的生态补偿机制,促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其他地区协调发展。

  三、努力提高环保监管能力

  (十三)着力提升环境监测能力。

  加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将监测业务用房建设和技术人员配备作为监测能力建设的重点,到2015年,市、县两级环境监测机构标准化达标比例分别达到80%、60%。新建改建一批空气和水质自动监测站(点),全面实施环境质量监测网络、重金属监测网络和“天地一体化”生态监测网络建设,逐步扩大重点流域、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区和农村地区的监测范围,增加监测项目和点位。大力推进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完善全省环境监测网络体系。

  加强环境监测信息发布。认真执行国家新修订的环境质量标准,落实环境监测信息发布制度。成都市2012年启动细颗粒物(PM2.5 )、臭氧和一氧化碳的监测,自贡、攀枝花、泸州、德阳、绵阳、南充、宜宾7个全国环保重点城市2013年开展相应监测,全省其他地级城市2015年开展相应监测,并向社会发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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