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自然保护区综合管理。大力实施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达标建设工程,“十二五”期间,40%以上的省级自然保护区管护能力达到省级规范化建设标准,60%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护能力基本达到国家规范化建设标准。实施岷山、秦岭区域相连保护区的升级、扩大或合并,加强大熊猫栖息地恢复及走廊带建设。加大自然保护区内违法开发建设和违规采矿等活动的查处力度。
强化生物多样性保护。积极组织实施《四川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1-2020年)》,建立生物多样性监测与预警体系,开展生态系统状况评估。推动建立珍稀濒危及四川省特有野生动植物保护小区,有效保护栖息地,对濒危国家级重点保护动植物实施抢救性保护。到2015年,95%以上的国家及省级重点野生保护动植物种类得到有效保护。
加强矿产、水电、旅游资源开发和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的生态保护。科学划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功能区,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开发的环境准入条件,全面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开展历史遗留矿山环境治理与恢复。健全水能资源开发综合决策机制,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基础上有序开发水能资源,严格环境准入条件,实施流域生态调度,推行水电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估制度,提高生态保护和恢复建设标准。完善旅游区环境基础设施,加强旅游区生态环境监管。加强汶川地震灾区生态修复和保护力度。
(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大力推进规划环评。健全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机制,凡依法应当开展环评的规划,规划环评是项目环评受理的前置条件。凡已经通过环评的规划,其包含的建设项目环评内容可适当简化。
强化建设项目环评。凡依法应当进行环评的建设项目,必须开展环评,并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作为新改扩建项目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凡需新增污染物排放量的建设项目,项目所在地区必须削减一定比例的同类污染物,并纳入年度减排计划。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体系,风险不可控的项目、风险应急体系不完备的项目一律从严审批;无环境容量和超总量指标的地区建设项目一律从严审批;高排放、高污染项目一律从严审批;对发生重特大污染事故、环境风险隐患突出、污水垃圾等环保设施建设严重滞后、环评管理及“三同时”环保竣工验收违法严重的地区,其建设项目一律从严审批。
强化建设项目过程监管和环保验收。对环评文件未经批准即擅自开工建设、建设过程中擅自作出重大变更、未经环保验收即擅自投产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部门、企业和人员的责任。对涉及环境敏感区、环境风险高、污染较重、施工期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开展环境监理试点,将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报告作为环保部门进行试生产审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的重要依据之一。加强对环境监理单位的监督考核,强化环境监理单位及从业人员资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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