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全面加强污染防治。
强化工业企业污染治理。严格实施排污申报,全面落实排污许可证制度,禁止无证排污。严格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强化入河排污口监管。继续实施重点污染企业挂牌整治,对逾期未完成整治任务的企业依法实施停产治理或关闭。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进一步完善循环经济示范推广体系,筛选培育一批循环经济示范企业、园区和地区。坚持在农业、工业、建筑、商贸服务等领域全面推行清洁生产,以造纸、印染纺织、食品酿造、医药、化工、农副产品加工等行业为重点,制定行业“十二五”清洁生产审核计划。在各类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推进生态工业园区建设。推行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与非重点企业自愿审核,加大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力度,以“双超双有”企业和涉重金属企业为主,依法依规发布清洁生产强制性审核企业名录,定期开展审核。推进污染企业环境绩效评估,严格上市企业环保核查和后督查。加强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尽量就近、就地处置和综合利用。建立健全工业园区水污染物处置与管控体系,在水污染严重或水环境容量小的区域,着力提高废水排放量1万吨/日以上的园区及直排水体的企业稳定达标排放率,根据总量减排工作需要,逐步提高排放标准。实施重点区域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在城区及其近郊禁止新建和扩建钢铁、有色金属、石化、水泥、化工等重污染企业及除“上大压小”、资源综合利用和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火电厂。以电力、冶金、建材、燃煤锅炉为重点,加强工艺过程除尘设施建设,推进燃煤电厂、水泥厂除尘设施改造,钢铁行业现役烧结(球团)设备要全部采用高效除尘器。加强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和有毒废气控制,鼓励使用水性、低毒或低挥发性有机溶剂,推进精细化工行业有机废气污染治理,加强有机废气回收利用。
加强城市污染综合治理。继续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稳步推进环保模范城市创建活动。强化城市餐饮油烟、恶臭、噪声污染治理,加强施工工地、渣土运输及道路扬尘控制,对问题集中区域进行专项整治。加强城市(镇)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完善垃圾处理厂渗滤液处理设施。支持有条件的人口100万以上的城市建设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全面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处置,探索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回收体系。全面推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实施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加强城市机动车污染监测,开展环保定期检验,到2015年基本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加强机动车环保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禁止不符合排放标准的车辆生产、销售和注册登记。到2015年,省控重点城市空气质量年均浓度值达到二级标准以上的城市比例达到90%。
加强重点流域污染控制。按照水功能区水质管理目标,从严核定水域环境容量,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制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方案。岷江流域重点抓好成都、眉山段水环境整治;沱江流域突出德阳、成都污染控制,强化石化园区污染深度治理;嘉陵江、涪江、渠江、金沙江、雅砻江等水质良好的水域实施水质维护,强化出川断面区域水环境综合整治,推动传统产业升级。优化流域产业布局,在生态环境敏感的干支流源头、水源涵养区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禁止开发或限制开发区域,严格控制布局新建水污染物排放量大和环境隐患突出的产业。依法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地区,对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责令拆除或关闭。推进流域监控预警平台建设,强化水质监测和风险防控。到2015年,全省五大水系国控、省控断面优于Ⅲ类水质的比例达到70%,劣Ⅴ类水质的比例不超过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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