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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保重点工作及贯彻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保重点工作及贯彻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实施意见
(川府发[2012]2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第七次全国环保大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1〕42号),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突出抓好环境保护重点领域

  (一)强力推进污染物总量减排。

  突出减排重点领域。对造纸、印染和化工行业实行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控制,对电力行业实行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对钢铁行业实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强化水泥、石化、煤化工等行业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治理,强化燃煤电厂脱硫脱硝,强化机动车(船)尾气氮氧化物治理,强化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监管,强化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

  加大工程减排力度。大力推进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十二五”期间,全省所有县城(三州部分县城除外)均建成生活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重点流域沿江乡镇和人口在3万人以上的建制镇基本建成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地级以上城市逐步开展污泥综合处置。30万千瓦及以上火电机组建设脱硝设施并取消烟气旁路,脱硫设施达不到要求的实施增容改造。新改扩建水泥生产线应采用先进的低氮燃烧技术,对经论证不能确保氮氧化物达标排放的项目,必须同步建成配套脱硝设施。熟料生产规模2000吨/日以上的现役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氮氧化物排放未达标的,应实施脱硝改造,确保氮氧化物达标排放。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加大小锅炉、小热电、小化工、小造纸、小水泥、小钢铁等的淘汰力度。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国家和省安排的投资项目,严格控制该地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对未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

  落实减排目标责任。全省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污染减排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加强组织领导, 实施预警调控,将减排目标分解落实到下一级政府、有关部门和重点单位,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推进污染减排,完善减排政策措施,加大减排财政投入,健全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省、市(州)人民政府要开展年度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将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和国有企业业绩管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对未完成减排任务的地区,实行行政问责和“一票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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