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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十二五”地方病防治规划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十二五”地方病防治规划的通知
(闽政办〔2012〕5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了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全国地方病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制订的《福建省“十二五”地方病防治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

福建省“十二五”地方病防治规划
(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经贸委 二〇一二年三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有效预防和控制地方病的流行,维护病区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全国地方病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2〕3号)精神,结合我省地方病的流行特点与防治现状,制定本规划。

  一、防治现状

  我省历史上是地方病流行较为严重的省份,全省84个县(市、区)曾不同程度存在地方病的流行。我省纳入防治管理的主要地方病有碘缺乏病、地方性氟中毒。碘缺乏病分布于84个县(市、区),地方性氟中毒病区分布于36个县(市、区),主要为饮水型。

  截至2010年底,我省总体上达到消除碘缺乏病的阶段目标,96.4%的县(市、区)达到消除碘缺乏病阶段目标,基本完成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病区改水工作。漳浦县、平潭县、东山县尚未达到消除碘缺乏病阶段目标;同时作为国内海盐的主要产区,我省部分地方存在私盐冲击碘盐市场的情况,扰乱了碘盐市场的正常供应,干扰了碘缺乏病防治工作的开展;部分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病区改水设施简陋、未能达到农村安全饮水要求,少数病区存在改水工程损毁、水量不足、水氟超标的现象,尤其是近几年又时有新发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病区产生。更为重要的是,地方病为生物地球化学因素或不健康的行为生活方式所致,在已经落实防治措施的病区,需要建立长效防治机制,持续巩固防治成果,防治工作一旦松懈,病情将会反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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