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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工业产业集聚区建设工作的意见

  对产业集聚区布局规划范围内新上工业项目应按照规划选址。对不按照产业集聚区布局规划选点的项目,原则上不予供地。对产业集聚区布局规划范围外的工业项目也要按照有利于产业集聚的原则选址。对市重点发展产业集聚区项目用地,由市工业产业集聚区建设联席会议统筹年度供地计划,保障项目用地。对其他产业集聚区符合产业政策和用地规定的新上工业项目用地,由所在区、市政府负责按照产业集聚区布局规划对项目选址预审和供地。工业项目用地监管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工业产业集聚区建设联席会议另行组织制定。
  (三)抓好创建活动,提高集聚水平。
  按照国家、省创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条件,制定《青岛市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按照“产业特色鲜明、创新能力强、品牌形象优、配套条件好、节能环保水平高、产业规模和竞争力领先”的标准,培育、认定一批市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确定、培育一批创建国家和省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重点产业集聚区。支持工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重点向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倾斜。
  (四)开展定向招商,扩展集聚区规模。
  按照集聚区的产业定位组织实施定向招商,着力引进投资强度大、技术含量高、带动作用强的产业链高端项目和大项目,每年定向引进200个以上先进制造业和新兴产业项目。工业定向招商工作重点要关注和支持工业集聚区大项目的洽谈、签约、落地审批和建设推进,积极跟进项目的配套需求,吸引中小企业入园配套发展。鼓励集聚区企业通过股权置换、并购、合资合作等方式,引进国内外知名大企业。研究制定招商跨区、市落地的奖励办法;制定出台企业跨行政区域集聚发展的鼓励措施和收益分配办法,促进产业规模化、集聚发展。
  (五)加强融资服务,增强企业活力。
  组织协调银行、担保、投资等服务机构与集聚区建立合作关系,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组织开展重点项目融资,引导和支持金融业对接工业转型升级项目。建立融资对接、政府增信和投融资为一体的多元化融资服务平台,为集聚区企业提供产业链优惠贷款、企业集合贷款、集合债务融资、信用服务、还贷周转金和股权融资等金融服务。大力扶持企业上市,加快推进创业投资、风险投资、产权交易等多层次资本市场发育,扩大直接融资渠道。对入驻集聚区的配套中小企业优先提供融资担保。
  (六)加强基础建设,完善公共平台。
  鼓励以市场化、企业化方式进行集聚区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对集聚区进行成片开发,支持集聚区以建设-转让、建设-经营-移交等方式,促进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提高集聚区承载能力和综合效益,放大政府对工业产业园区建设扶持资金效应,逐步实现由单一依靠政府投入转向自我滚动发展的良性循环。鼓励产业集聚区内的政务服务、技术开发、信息化应用、检验检测、现代物流、人才服务等公共平台的开发和建设,不断完善满足集聚区企业运营、发展要求的服务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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