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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等关于做好实施新的食用盐碘含量标准工作的通知

  根据卫生部等部委通知要求,自2012年3月15日起,应当按照新标准生产碘盐。2012年3月15日以前生产的碘盐可继续销售至保质期结束,产品未注明保质期的,可销售至生产日期后3年。食品加工企业可以使用国家新标准范围中任意标准的碘盐,餐饮业应当使用本市确定的标准碘盐。本市盐业和工商等部门应当依法依职做好碘盐生产、流通环节的监管工作。卫生、发展改革、盐业和广电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与健康促进,特别是针对过渡期内市场上同时存在不同碘含量食盐的特殊情况做好宣传教育,避免因群众误解抢购某种食盐的情况发生,保证食盐市场的平稳运行。
  三、关注重点人群,加强监测与评估
  根据近年来我市人群碘营养状况监测结果,经专家论证,我市确定食盐碘含量均数为25 mg/kg的新标准。与此同时,监测结果也提示我市孕妇人群碘营养状况偏低,处于适宜水平的下限,需提高该人群碘营养水平,保证孕妇及胎儿的健康免受碘缺乏病的影响。因此,针对孕妇、哺乳期妇女等特需人群,我市将提供碘含量均数为30 mg/kg的孕妇专用盐。新的食用盐碘含量标准执行之后,人群碘营养状况可能会产生波动,各区县卫生局要按照《全国碘缺乏病监测方案》的要求,加强对儿童、孕妇等重点人群的监测评估与风险预警。要积极创造条件,组织开展针对特需人群的专项调查,以便及时掌握人群碘营养状况的变化,对标准调整工作进行科学的评估。
  四、联防联控,加强督导检查
  为推动实施《食用盐碘含量》(GB 26878-2011)标准工作,市卫生局、发展改革委、教委、商务委、财政局、工商局和广电局将对各区县实施《食用盐碘含量》(GB 26878-2011)标准情况进行联合督导检查。各区县要建立和完善部门之间的联动机制,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市场、餐饮单位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协调解决问题,督促各项措施的落实。
  五、加强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为保证本次食盐碘含量标准调整工作的顺利实施,确保市场的平稳过渡,避免居民对标准调整工作产生不正确的理解,各区县相关部门应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开展盐碘调整专题宣传教育工作。要通过广大新闻媒体详细介绍本次标准调整的背景、目的意义及新标准的确定依据,并结合5月15日“防治碘缺乏病日”开展一系列健康促进活动,扩大宣传效果。要帮助市民树立正确的防控碘缺乏病的观念,确保食用盐碘含量标准调整工作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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