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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等关于做好实施新的食用盐碘含量标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做好实施新的食用盐碘含量标准工作的通知
(京卫疾控字〔2012〕21号)


各区县卫生局、发展改革委、教委、商务委、财政局、工商局:
  为有效防治碘缺乏病,促进首都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卫生部2011年9月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碘含量》(GB 26878-2011),以及本市重点人群碘营养状况调查结果和专家意见,我市确定自2012年3月15日起,在国家标准中选用25 mg/kg的均数标准(允许范围18-33 mg/kg)作为本市新的食用盐碘含量标准。同时,针对孕妇、哺乳期妇女等特需人群,提供碘含量均数为30 mg/kg的孕妇专用盐。为科学、规范、有序地做好碘盐新标准的组织实施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坚持政府主导,实施目标考核
  碘缺乏病是影响人口素质的重大公共卫生问题,食盐加碘防治碘缺乏病是政府提供的重要公共卫生服务,体现了党和政府对群众健康的关心。调整适合本地实际的食用盐碘含量水平,不仅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各区县政府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实施《食用盐碘含量》(GB 26878-2011)标准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要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防控工作机制,将实施《食用盐碘含量》(GB 26878-2011)标准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行政管理部门工作目标的考核范围,建立绩效考评体系,落实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同时,我市建立食盐储备制度,合理安排储备规模和品种,确保食盐市场平稳运行。
  二、加强部门协作,落实政策措施
  根据卫生部等八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实施食用盐碘含量标准工作的通知》(卫疾控发〔2012〕10号)要求,盐业主管部门要确保食盐符合新标准,要加强市场供求情况的监测分析,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切实保证本市食盐市场供应。盐业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中盐北京市盐业公司根据卫生部门确定的食盐碘含量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食盐分配调拨计划,与产区盐业主管部门落实符合新标准的碘盐调拨进度,根据标准实施后的新情况完善食盐市场供应应急预案。价格管理部门在制定食盐价格时,应当充分发挥价格手段的引导作用,原则上同品种、不同碘含量的食盐零售价格应当保持相同水平。食盐经营企业不得以更换包装、加碘技术改造增加成本等理由,提高或变相提高食盐价格。财政部门要根据碘缺乏病防治工作需要,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合理安排碘缺乏病防治相关经费,确保碘缺乏病防治等相关工作顺利开展。还要会同有关部门将《食用盐碘含量》(GB 26878-2011)标准的实施工作纳入绩效评估体系,并将考评结果作为相关经费安排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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