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市专顾委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德高望重的老专家、著名学者和知名人士担任名誉主任。
第十条 市专顾委下设若干领域专家组。专家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2名,委员若干名。
第十一条 市专顾委组成人员由市委、市政府聘任,具体人选的酝酿由市专顾委负责。
第十二条 凡在哈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均聘为市专顾委特邀委员,并充分发挥其在评估论证中的作用。
第十三条 确因工作需要,可在届中补聘委员。
第十四条 市专顾委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负责市专顾委日常的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 市专顾委的重要事项由主任会议研究确定,必要时报请市委、市政府审定。
第四章 工作方式
第十六条 市专顾委每年召开一次全体工作会议,总结工作,表彰优秀,部署下年度任务。
第十七条 实行定期例会制度。各专家组由组长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决策咨询活动,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全组工作会议。
第十八条 市专顾委委员要积极开展咨询研究活动,通过市专顾委编发的《咨询报告》等载体,将咨询建议和研究成果直接报送市委、市政府领导参考。
第十九条 市专顾委要积极开展与各省、市决策咨询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借鉴外地先进经验,不断提高决策咨询工作水平。
第五章 工作条件
第二十条 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作重大决策时,应邀请市专顾委有关专家代表参加相关会议。
第二十一条 市专顾委开展的专项课题研究应列入计划,按科研项目管理,并视研究需要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
第二十二条 市专顾委委员受市委、市政府委托进行调查研究时,可持专家证到有关部门调查了解有关情况或索取相关资料,各部门应热情接待、密切配合、积极提供方便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