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专家咨询顾问委员会工作条例》的通知
(哈办发〔2012〕5号)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党组、党委(工委):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专家咨询顾问委员会工作条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哈办发〔2008〕11号文件同时废止。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4月9日
哈尔滨市专家咨询顾问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哈尔滨市专家咨询顾问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专顾委)是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的高层次决策咨询机构,是哈尔滨市科学决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组织形式。
第二条 市专顾委由市委、市政府聘请在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事业单位及有关部门中具有较深学术造诣、较高知名度和较强咨询研究能力的专家、学者以及部分域外著名专家、学者组成。
第三条 市专顾委坚持前瞻、创新、求是、直谏、科学、公正的精神,以对全市人民负责的高度责任感,联系和依靠各方面专家、学者,为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哈尔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咨询服务。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四条 受市委、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委托,在制定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方针政策,重要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及重要文件的过程中,进行咨询和评估。
第五条 对需市委、市政府决策的重大项目组织评估论证。
第六条 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难点热点问题,向市委、市政府提出咨询建议。
第七条 积极面向各地区、各部门,针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事项和重点项目,开展多种形式的咨询研究和论证等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市专顾委组成人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可连聘连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