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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2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

  寄宿学校、民办学校招生、文体科技特长生入学及共建单位学生入学由区县教委根据市教委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具体入学方案。
  非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因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市工作或者居住需要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在京暂住证、在京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在京务工就业证明、户口所在地乡镇政府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全家户口簿等证明、证件,经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确认后,到居住地所在区县教委确定的学校联系就读;学校接收有困难的,可申请居住地所在区县教委协调解决。
  凡属区县以上人民政府人才引进计划的海外归国人员、各类引进人才子女入学的,按相关规定,由区县教委协调解决。
  对持有烈士子女、台籍学生、华侨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全国劳动模范子女身份证明的学生,按相关规定,在同等条件下给予照顾。
  四、工作要求
  (一)工作职责
  1.市教委职责
  负责制定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入学政策和工作时间表,统筹和指导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加强对区县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指导、检查。
  2.区县教委职责
  (1)依法规划本区县“免试、就近入学”范围,建立控制跨片流动审核制度,制定本区县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实施意见,报区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向社会公示。对于新调整的行政区,入学政策要统一颁布,逐步调整到位,具体实施办法由区教委制定。
  (2)加强对本区县义务教育学校入学工作的指导、管理、监督和检查,负责入学工作宣传,加大对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学校质量提升、特色建设等方面的宣传力度,接待群众来信来访,依法处理违纪违规事件。
  (3)严格执行市教委统一规定的时间表和入学程序。
  (二)检查与督导
  2012年市教委和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将继续对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开展重点督导检查,并将结果纳入对区县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执行情况及评选教育先进区县的考察范畴。2012年将重点就公办学校通过考试、培训班等形式选拔学生,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公办学校举办校中校,其他严重干扰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秩序的行为,以及区县教委建立和落实控制跨片流动审核制度等方面进行专项检查,对违反《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和本意见规定的行为坚决予以纠正,对情节严重的要在全市进行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要严肃处理,确保入学政策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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