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2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
(京教基二〔2012〕10号)
各区县教委、燕山教委:
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是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和《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北京市教育工作会议和《北京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促进教育公平,实现“十二五”期间首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关键性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为落实《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依法保障本市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益,经市教委2012年第5次主任办公会、市委教育工委2012年第10次工委委员会议研究,并报市政府批准,现就2012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指导思想
2012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坚持以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六中全会、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和北京市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努力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学校办学水平。着力完善义务教育入学规则,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促进教育公平,维护首都社会安定。
二、工作原则
第一,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免试和就近入学。
第二,坚持以区县为主组织实施本区县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
第三,坚持公正、公平、公开。
三、入学方式
按照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凡年满6周岁(2006年8月31日以前出生)且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适龄儿童均须就近登记入学。完成小学教育的学生,应当进入初中继续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持有区县教委开具的《台胞子女就读批准书》、全国博士后管理部门开具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介绍信》及其父(或母)的《进站函》、部队师(旅)级政治部开具的随军家属证明及现役军人证件、区县侨务部门开具的《华侨子女来京接受义务教育证明信》等证明的适龄少年儿童按本市户口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