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RH阴血液调剂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RH阴血液调剂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津卫医政〔2012〕206号)


区、县卫生局,各采供血机构,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了保证RH阴性血液临床供给,我局制定了《天津市RH阴性血液调剂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天津市RH阴性血液调剂管理暂行规定

  为保证Rh阴性血液临床供给,开源节流,杜绝浪费,科学、合理地做好Rh阴性血液统筹调剂,结合天津实际,制定RH阴性血液采供血调剂管理暂行规定。
  一、各采供血机构应当按照执业许可范围采集、供给Rh阴性血液;并建立Rh阴性血型流动血库,保证流动血库信息的准确性。
  二、各采供血机构街头采集到Rh阴性血液通过采供血信息系统汇总到市血液中心,街头采集后5天内未发往临床的,须在采集后第五天的17:00前送市血液中心冰冻保存。
  三、市血液中心根据采供血信息系统和冰冻库存情况对Rh阴性血液实行全市统筹调剂,其他采供血机构应予以配合。
  对邻近到期的冰冻血设定预警机制。
  四、医疗机构出现Rh阴性血液用血需求时,应及时与相应的采供血机构沟通,采供血机构应根据库存情况、患者病情等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一)患者病情危急
  1.采供血机构有新鲜Rh血时,应及时给予供血;
  2.采供血机构没有新鲜Rh血,医疗机构应动员患者亲友进行互助献血;没有互助能力的,可考虑解冻库存血;没有冰冻库存血时,可考虑启用流动血库。
  (二)择期手术患者
  1.采供血机构有新鲜Rh血时,可以考虑给予供血;
  2.采供血机构没有新鲜Rh血,医疗机构应动员患者亲友进行互助献血;动员患者本人进行“自体血液回输”;或与患者沟通,延期手术。
  (三)患者或其直系亲属在本市有献血记录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要在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优先满足其用血需求。
  五、医疗机构应树立节约用血意识,实事求是提出Rh血用血申请。同时,应当积极开展“自体血液回输”技术,确保医疗安全。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