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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医院评审专家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五、评审专家库专家候选人的产生:
  (一)专家所在单位推荐;
  (二)卫生行政部门推荐;
  (三)市卫生局各质量控制中心推荐;
  (四)3名或3名以上专家库中专家推荐
  被推荐人填写医院评审专家推荐表,由推荐单位确认同意后报送市卫生局。
  六、建立健全评审专家库工作制度,加强对评审专家库工作的管理,通过监督和定期考核的动态管理机制,适时调整更新专家库。
  (一)建立专家准入制度,专家候选人经培训、考核合格后由市卫生局颁发评审员聘书及评审专家工作证,聘任期与医院评审周期一致;
  (二)建立评审专家培训制度,定期开展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医院评审标准、评审技能及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和交流。
  (三)建立评审专家管理档案,详细记载专家参加评审工作情况。
  (四)定期对评审专家进行考核评价,经考核评价不能胜任医院评审工作,将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
  七、为鼓励评审专家不断提高医院评审技能和水平,促进评审专家队伍建设,评审专家库采用专家分级制度。骨干专家由市卫生局根据专家工作业绩确定。
  八、市卫生局指定专人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
  九、评审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市卫生局的委托,依法参与医院评审工作,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二)按照规定获得参加评审活动的劳务报酬;
  (三)参与医院评审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及技术性文件的学习与研究工作,提出建议;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十、评审专家承担以下义务:
  (一)发现与被评审医院存在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情形的,应当主动向评审组织申请回避;
  (二)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三)对本人提出的评审意见负责;
  (四)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开展周期性评审和不定期重点检查工作;
  (五)承担受评医院咨询评审的相关内容等工作;
  (六)市卫生局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一、评审专家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随时终止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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