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医院评审专家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津卫医管〔2012〕213号)
各区、县卫生局,市局直属各医院,医学院校附属医院,部分企事业单位医院:
为提高医院评审质量和水平,规范医院评审专家管理,保证医院评审公开、公平、公正,参照卫生部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市卫生局制定《天津市医院评审专家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请遵照执行。在工作过程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联系市卫生局医疗服务监管处。
联 系 人:医疗服务监管处 唐兆贺 李涛
联系电话:23337690、23337760
二○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天津市医院评审专家库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一、为规范医院评审工作,保证医院评审的科学性和评审活动的公平、公正,不断提高医院评审质量,根据
卫生部《医院评审暂行办法》、《医院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医院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库)的组建、管理等工作。
三、天津市卫生局负责组建并管理天津市医院评审专家库,对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的评审专家库建设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专家库的组建活动应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四、市卫生局根据医院评审的需要组建专家库。专家库组成应统筹兼顾管理、医疗、护理等方面成员。入选评审专家库的专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度责任心和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组织性、原则性强,具有良好的敬业和合作精神,能够坚持认真、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有三年以上医院管理经验或较高医疗卫生专业技术水平,担任医院中层以上管理职务或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熟悉医疗卫生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掌握卫生管理和(或)现代医院管理理论;
(三)能够深刻领会医院评审工作内涵,准确把握医院评审标准、方法及相关要求,具备一定的医院评审工作经验;
(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医院评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