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卫生局关于新增胎儿系统性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收费标准的通知
(津卫财〔2012〕219号)
各区、县卫生局,市局有关直属单位,各医学院校附属医院,部分公安、部队、企(事)业单位医院:
根据市物价局《关于新增胎儿系统性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收费标准的复函》(津价综〔2012〕32号),对胎儿系统性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医疗项目收费标准予以核定(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自2012年4月20日起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
胎儿系统性彩色多普勒超声筛查医疗项目收费标准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内涵 | 除外内容 | 计价单位 | 收费标准(元) | 说 明 |
1 | 胎儿系统性彩色多普勒超声筛查 | 查看申请单要求,了解妊娠者相应病史,0-24周胎儿畸形系统性检查,胎儿颅骨、颅内结构,脊柱,口鼻,心脏四腔心,胸部,腹部,膀胱,四肢长骨等,并进行胎儿双顶径、头围、腹围、股骨、羊水量测量,观察脐带血流、胎盘。配有医学超声影像工作站进行标准切面图像留存,作出诊断报告。含图文报告。 | | 次 | 5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