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考核实行自查评价与统一考核验收相结合,各市、县(市、区)对照指标先进行自评,省农家书屋工程建设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统一考核验收。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主要是组织协调工作、建设资金安排、基础建设工作、辅助设施配备情况、出版物配备情况和管理制度建设、图书借阅登记情况等七个方面。
(一)组织协调工作(10分)
建立组织机构,召开农家书屋工程建设工作会议,印发实施意见和配套文件,组织督促检查,开展宣传活动。
(二)基础建设工作(15分)
建立健全横向、纵向和内部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完善农家书屋工程信息管理系统,信息管理系统填报完整准确。
(三)建设资金安排(15分)
一类地区按照省财政下拨的专项资金落实相应的配套资金,其他地区资金配套情况,专项资金全部用于采购图书、报刊、电子音像制品和书柜、报架等相关设施。
(四)辅助设施配备(10分)
书屋选址方便借阅,书屋环境整洁,书屋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基本阅览设施齐全。
(五)出版物配备(40分)
每个书屋配备图书不少于1200个品种、不少于1500册,报刊不少于30种,电子音像制品不少于100种(张)。
(六)管理制度建设(5分)
有专(兼)职人员管理书屋并建立岗位责任制;借阅开放时间每周不少于35小时;农家书屋管理制度、农家书屋管理员职责、农家书屋借阅制度上墙;借阅登记本、图书分类登记本、农家书屋资产登记本、读者意见本齐全;每个书屋悬挂统一牌匾和开放时间提示牌。
(七)借阅登记情况(5分)
图书凭证借阅,品种分类清晰,借还登记清楚,摆放整齐,书架清洁。
第六条 考核结论满分为100分:80分以上为优秀,60-8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对照《考核表》(见附表)考核指标逐项进行测评打分,发现未达到指标要求的作扣分处理,扣分以实证材料为依据。
第七条 考核结果将通报各市、县(市、区)政府。考核情况将纳入省政府对各地市、县(市、区)年度考核内容。
第八条 本办法由省农家书屋工程建设协调小组办公室、省新闻出版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