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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011号建议的答复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011号建议的答复
(苏府办议案复〔2012〕10号)


郭文俊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科学规划、加快建设、有效利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议》收悉。市政府王鸿声副市长高度重视,将此项建议列为督办件,专门召集市住建局、规划局、文广新局、体育局、法制办等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了研究。现将办理意见答复如下:
  近年来,为满足市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体育需求,我市不断加大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基本实现了市、县级市和区、镇(街道)、村(社区)四级全覆盖。进入“十二五”以来,更以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为抓手,以开展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年)为契机,进一步着力提升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水平。市政府批转的全市文化、体育发展“十二五”规划明确,至“十二五”期末,按常住人口计算,我市人均公共文化设施要达到0.3平方米,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要达到2.5平方米,实现省第十二次和市十一次党代会对我市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指标体系中关于人均拥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面积2.8平方米的目标要求。对照目前的实际,我市距离上述目标尚有一定差距。为此,今后几年,我们必须进一步深化完善文化体育设施布局规划,加大建设力度,更有效地利用现有资源,形成布局合理、完整便捷的公共文体设施服务体系。
  今后,市规划建设部门将会同文化、体育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其他规划的编制和论证过程中,积极征求文化、体育等相关部门意见,邀请参与论证工作,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在用地上给予落实,明确相应的建设指标体系,强化服务,加快推进建设步伐。按照《中共苏州市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决定〉全面建设文化强市的意见》(苏发〔2011〕46号)中“加强对公共配套文体设施建设监管力度,文化体育部门参与新建住宅小区的立项规划与竣工验收”的要求,对新建及改(扩)建住宅小区公共文体设施配套要加强整体规划,在规划方案中明确标示,体现强制性,可适当减少室内面积,增加室外场地,保证合理的公共文体设施面积并作为验收依据,制止侵占公共文体设施行为,文化、体育部门要协助配合做好规划、验收工作。同时,按照《苏州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年)》中“要充分利用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和自然条件,开辟室外体育健身设施”的要求,市体育部门要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协商,根据城市公园、广场实际情况,尽快补建、新建体育健身场地设施,增加体育元素,满足大众的体育健身需求。关于学校等现有文体设施向社会开放方面,要研究出积极稳妥的办法,在工业园区等试点见效后向全市推广,尽早实现资源的社会共享,发挥好现有文体设施的功效。
  非常感谢您所提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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