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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工作原则。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要坚持依法依规、积极稳妥、尊重历史、促进和谐,严格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等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对符合“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要求的予以登记发证。
  1.属地管理原则。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组织进行。市、县(市)人民政府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的法定主体,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内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工作,各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工作。市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委托区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办理市区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的具体事务。
  2.依法确权原则。一要明确村集体与国有土地之间的权属界线,严格标注清楚村内包含的国有土地,既不能损害农民土地权益,也不能侵害国家土地权益。二要明确村集体之间的土地权属界线,对有争议一时又难以解决的,应暂缓发证。土地权利人要依法履行提交资料和现场指界的义务。
  3.利用已有调查成果的原则。充分运用土地详查、土地更新调查、第二次土地调查、农村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等成果资料,对已登记发证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权属界线、地类、范围等发生变化或原证、图与实际用地情况不符的,需重新核发证书;对所有权主体、权属界线、地类、范围未发生变化的,应依法确认原土地登记合法有效,但对土地权利人申请利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换发土地证书的,应为其重新换发土地证书,原土地证书注销收回并存档。
  4.便民高效服务的原则。本次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按照初始登记和变更登记的模式进行。各地要增强服务意识,切实转变工作作风,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要及时公告有关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情况,保障群众知情权。
  三、依法做好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确定和登记发证工作
  各地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和国土资发〔2011〕60号、国土资发〔2011〕178号文件要求,依法依规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并开展登记发证工作。
  (一)尊重集体土地所有权乡(镇)、村、村民小组三类主体并存的现状,按照“主体平等”和“村民自治”的原则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其中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按“xx组(村、乡镇)农民集体”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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