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实施意见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2〕11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关于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实施意见
(市国土资源局 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和《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精神,切实做好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推进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管理,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集体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现就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是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新时期国土资源管理工作重要精神、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建设的具体行动;是严格执行耕地保护制度、规范征地拆迁管理、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重大措施;是明晰农村土地产权、规范集体土地管理、促进城乡统筹可持续发展的根本途径;也是做好今后全市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以及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必备条件。各区、县(市)政府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采取措施,克服困难,全面有序地推进工作开展。
二、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范围、目标及原则
(一)工作范围。本次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范围为杭州市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但不含已批准撤村建居行政范围内未征收的原集体土地。
(二)工作目标。依据国土资发〔2011〕178号文件和2011年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原农村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信息等成果资料,通过实地调查核实,依法确认集体所有土地的位置、界线、范围、数量,在2012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全市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完善城乡一体化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土地登记资料数字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