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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金融创新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七、金融创新奖设一等奖2名,各奖励80万元;二等奖3名,各奖励50万元;三等奖5名,各奖励30万元。如无符合条件的创新项目,奖项可空缺。
  八、金融创新奖奖励资金从市金融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九、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金融创新项目可申报金融创新奖:
  (一)通过改变金融要素的搭配和组合,为社会提供了性能更优、质量更好的新工具、新业务、新服务;
  (二)通过完善规章制度或改变机构组织形式,取得了显著成效的金融制度创新或金融组织创新;
  (三)由在杭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研究开发,且率先在我市中小企业和“三农”融资中应用推广的金融创新项目。
  十、申报金融创新奖的项目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近两年内完成研究开发并向杭州市场推出1年以上,其中在短期内产生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项目,其投入实施和运用的年限可做适当调整;
  (二)在我市产生特别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对开发机构降低经营风险、改进经营和收益结构、改善资产质量起到了明显的推进带动作用,对所在行业发展有较大的示范效应;
  (三)不违反现行金融监管法规或政策的有关规定。
  十一、申报单位以负责杭州市域业务的在杭最高级别机构为申报主体,每年申报的金融创新项目原则上不超过1个,同一金融创新项目只能参加1次金融创新奖的评比。
  十二、申报金融创新奖的单位应当填写申请表并加盖公章,同时附以下材料(一式十份,并附电子版本),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一)项目的研究报告;
  (二)项目的鉴定报告或批文;
  (三)已获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权威证明;
  (四)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十三、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主持单位与合作单位协商一致后,由项目主持单位组织申报。凡项目权属及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存在争议的项目,均不受理申报。
  十四、各金融机构总部应对其分支机构的申报项目出具审核意见。
  十五、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提交进入评审程序;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补正,逾期不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提交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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