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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金融创新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金融创新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2〕10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金融创新奖评选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杭州市金融创新奖评选办法

  为鼓励和引导在杭金融机构加大金融创新力度,促进金融业发展,增强服务地方经济社会的能力,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十二五”金融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杭政办函〔2011〕277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杭金融机构申报杭州市金融创新奖(以下简称金融创新奖)及参加相关评审、授予活动。
  本办法所称在杭金融机构,是指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我市范围内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含信托公司、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以及经地方金融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在杭小额贷款公司。
  二、金融创新奖由市政府设立,原则上每年评选一次,由市政府向获奖单位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并通报表彰。已获得国家或省(部)级奖励的金融创新项目不再参加金融创新奖的评选。
  三、金融创新奖的申报、评审和授予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市长和分管秘书长,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和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监局、浙江证监局、浙江保监局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的杭州市金融创新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金融创新奖的评选工作,包括确认年度评选活动工作安排、认定评审结果和协调评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等。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负责金融创新奖评选的日常工作。
  五、金融创新奖是市政府对在杭金融机构开展金融创新的激励,获奖证书不作为确定项目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六、金融创新奖的获奖单位应当是在金融创新项目的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及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并应当是项目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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