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各部门成立专项整治领导组,制定实施方案,按照企业自查自整,各级分级检查,市垂直督导方式全面展开专项行动。市、县人民政府和专项整治牵头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组成检查组、督查组和巡视组,对责任区内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抽查,对下级开展专项行动情况进行督促指导。
(二)全面深入治理阶段(5月21日-9月20日)
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全面整改治理,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治理工作并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上报销号。
(三)“回头看”再检查及总结阶段(9月21日-12月31日)
各县(市、区)、开发(园)区及市各行业专项整治领导组组织“回头看”检查,重点跟踪抽查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打击、取缔、关闭情况,重大隐患整治情况,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对专项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总结。
六、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克服麻痹松懈思想,主要责任人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全力抓,其他负责人通力配合,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制定实施方案,确保整治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要将专项整治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落实到位。
(二)进一步加大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工作力度
各级各部门要开展联合执法,保持高压态势,依法严厉打击无证无照进行生产经营和建设、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擅自生产、关闭取缔后擅自恢复生产的非法违法行为;纠正“三超”(工业企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交通运输企业超载、超限、超负荷运行)、“三违(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违规指挥)现象。按照 “四个一律”(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原则,坚决制止重生产轻安全,重效益轻监管冒险生产活动和短期行为,保持正常、安全的生产经营秩序。
(三)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各级各部门要将专项整治作为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严格考核、严明奖惩;以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为契机,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实现专项整治工作制度化、经常化;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事故隐患重复出现;健全和完善隐患排查治理认定、验收标准,建立隐患登记销号制度,健全完善隐患排查治理数据库,对隐患分布和治理情况建档登记,确保排查不留死角,治理不留后患。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专项整治每一阶段任务认真抓好落实,对整治不认真,敷衍塞责的生产经营单位,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不认真组织专项整治、应关闭取缔、停产停业整顿的非法生产经营单位未彻底取缔、依法停产停业的,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在督查检查工作中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职、造成严重后果的督查检查人员,将依法予以责任追究。